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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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