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程序: 1、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在“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上签字声明。 5、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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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在异地补办结婚证,补办结婚证的必须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则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异地不办理结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结婚的,应当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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