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催要,不能偿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6〕32号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0418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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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信用卡不还建议及时还款。如果信用卡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建议及时还款,否则债权人将起诉双方;信用卡债务用于一方个人支出,或从事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另一方不必承担偿还责任,未偿还,债权人起诉法庭后可能冻结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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