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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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2、严格控制火源。 3、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4、木工加工场及支模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 5、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6、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7、建立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定期更换灭火器药剂。 8、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9、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产区等区域。
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控的具体措施鉴于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为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守牢疫情防控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控、严防疫情输入传播扩散。加强人员流动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带头在工作地过节,倡导非必要不离 X、非紧急不出鲁,积极引导群众合理安排出行。优化和错峰安排学校寒假放假、春季开学时间,降低聚集性风险。减少走亲访友活动,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出行,要在出行前向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并向所在单位报备,返回后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主动配合做好防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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