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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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户口本是的婚姻状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婚姻状况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登记。目前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是婚姻登记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户口本只能说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证明效力不如婚姻登记证书效力高。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不填的话,那就是默认未婚。如果要更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的话,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安局进行办理,否则户口本不会自动更新,默认未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向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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