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既然利息约定要合法,那么该怎样约定个人借款利息呢个人借款利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导致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二)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四)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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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的,是合理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该范围的,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未超过的,则属于合理的利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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