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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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地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询问权。劳动监察员有权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样式附后),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 (3)书面调查权。劳动监察员有权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样式附后),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即劳动监察人员在必要时,可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4)查阅或复制资料权。劳动监察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职工花名册、用工登记本、职工考勤本、工资发放表、内部规章制度等。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义务是团员的思想行为规范,是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目的在于使团员明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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