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退伍的军人,没有评定到残疾军人(不能领取《残疾军人证》),如果你的病患是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之内的,并没有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最轻(因病六级)等级条款的,军级评定小组会在你的档案中附入评定残疾军人记录,从而退役后有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带病回乡军人”。只有因病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才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得到抚恤、优待和补助。如果提问者并不属于因病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的,那么就没有任何以退役军人(因病退伍的军人)名义,得到地方政府任何的病退补助的。 如果是退役的因病残疾军人、依据2018年7月27日新组建的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定,《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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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可以报销。在医保报销后,剩下可报费用可到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救助,但要有住院证明、出院小结或医院处方,同时还要有医保报销发票、医院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带病退役兵在我国民政部门官方称谓就是“带病回乡军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经济的差异,带病回乡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决定的;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各地战友的信息,2017年10月起带病回乡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月在500-577(因公十级残疾军人新标准)元之间。 这是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因病而一时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等级的退役军人的称谓,也是地方民政部门列为重点优抚对象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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