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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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况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协议离婚时,一方自愿同意放弃所有财产;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确认不对其分割共同财产的; 3、其他情况。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照约定。一方的独特财产归本人所有。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必要时可不平等。有争议的法院应依法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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