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针对应收代付的风险及其风险防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债权保全的风险如下: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措施如下: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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