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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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失踪债务怎么办,根据《民法典》规定,其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为保管。其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从失踪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这类案件,通常属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失踪了,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来追债: 如果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再由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则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等方式来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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