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金一、残疾抚恤金 (一)对象: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人员。 (二)申办提交材料: 在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提供材料有: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残疾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残疾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 (三)残疾抚恤金领取: 1、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度1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2、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从被省民政厅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领取。 二、定期抚恤金 (一)对象: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二)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申请程序:遗属持户口簿、书面报告,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证明书向户藉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三、定期定量补助金 (一)对象: 1、红军失散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3、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4、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二)申请程序:本人持户口簿、复员证(或退伍证)和书面申请书,到户藉所在地的镇(街)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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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该怎样去分配首先要明确一点,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具有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是配偶。第二个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该如何分配,这个还是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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