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方式 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 (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发票内容填写 (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 (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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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种补发方式: 1、作废补发,或者开红字发票后补发。发票开具当月作废补发作废。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但超过180天没有证明的不能开具)。 2、作废重开:仅在发票开具当月作废重开。(且卖方未复印税款、未记账、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一致)开具红字发票:卖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在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超过认证期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已认证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期限开具。
增值税进项与销项无任何依存关系,只要产生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须缴纳增值税,而进项发票是发生采购行为所取得的合法凭证。也就是说,只要产生真实的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取得进项发票,都可以开具销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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