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同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也是为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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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精神病人缺乏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便犯罪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该精神病人还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精神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精神病犯罪的处理如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确认,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严格照顾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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