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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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应当按下列标准处罚: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达到节严重程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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