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借贷(款)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凭证、借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违约原因及责任的依据、还款通知书、贷款种类(建行、农行、工商行、人行、外汇)、利率依据、计算方法、担保协议、担保财产及凭证(房、设备产权)、存放地点。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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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列问题: 1.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2.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3.要求利息的要提供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 4.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的信息。
借款纠纷原告举证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2、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3、要求利息的要提供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 4、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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