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一、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三、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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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的发生,从公司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开始。公司需要在该事由出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如果公司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以下情形解散后的十五天内,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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