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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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的犯罪手段有: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2.不认定为强奸行为的情形有: (1)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 (2)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也不认定为强奸行为; (3)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强奸罪的具体犯罪要件如下: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权利;客观要件,客观上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乘机实施奸淫;主要要件,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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