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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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3、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8、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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