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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内容是收养人收养孩子的具体登记行为规范。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四、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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