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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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夫妻可以在单位或村委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2、生育管理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夫妻提交的资料审核完之后,需要上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3、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的三十天内作出决定;如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通过了,会给当事人发二孩生育证明,不通过会说明。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须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即可去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均无需办理准生证。对于要求办理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依然需要为孩子办理准生证。 1、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 2、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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