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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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以下规定: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采用分期的方式支付货款的,分期付款的买受人需要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则要根据合同的其它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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