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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以医院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等资料予以证明。 二、营养费 营养费等于营养费标准乘以营养期,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营养费多为20-40元/天。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至伤势基本痊愈之日止。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司法解释固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也即,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实践中,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介于几十元到一百元之间。 四、护理费 护理费等于护理标准乘以护理期和护理人数。 1.护理标准: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则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为临时雇工的,则护理费参照当地同类护理人员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期:护理期指受害人从接受治疗或康复期间,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通常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日止。一般以伤残鉴定报告评定的护理期为准。 3.护理人数:普通护理人数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数人护理。 五、误工费 误工费等于受害人收入标准乘以误工时间 1.受害人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为受害人因治疗、康复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收入标准按被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受害人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考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事故残疾的,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六、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残疾,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行确定。 1.劳动能力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全额补偿。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补偿。 2.计算 过去,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身份,并分别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水平。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自上述政策法规出台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启动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工作。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75岁以上(含75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赔偿系数。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的需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子女、年迈的父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如下: (1)被抚养人不满18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满18岁但不满60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75岁以上(含75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八、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死亡,应当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受害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含75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九、丧葬费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十、精神损害赔偿金 事故造成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1999)528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 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 50,000×伤残系数。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事故残疾需要配制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器具的,按配制机构的意见计算。 十二、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十三、住宿费 住宿费用是指受害人和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受害人就医、转院及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酌定考虑。 十四、评估费、鉴定费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发票确定。 十五、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属于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够提供律师费票据的,由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十六、其他财产损失赔偿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物损失、施救费、重置费、停运损失、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均以实际票据或鉴定结论为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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