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补办离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复印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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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去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补办离婚证或者开具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态证明。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离婚证丢了再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补办离婚证; 2、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申请结婚登记; 3、提交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审查通过的,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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