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必须严格依照土地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不存在政府强行征地的范围。也就是说,经过批准、合法的征地农民应当履行(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否则,农民有权拒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强调: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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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3、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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