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产,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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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缺席判决的具体条件包括: 1、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会缺席判决;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且被告提起了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刑事案件,必须被告人到庭参加审判,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而民事案件有的不能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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