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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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完不可以违约。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随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的具体流程如下:1、双方协商价格写在合同上取得同意;2、防卖方多卖,卖方在签订完三方合同押中介方;3、约定过户时间;4、水电气,物业费,是否有欠款;5、缴税方;6、三方无误之后签字;7、买卖按手印,中介公司盖章;8、定金,卖方押证;9、合同签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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