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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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合伙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需要的条件是: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伙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伙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伙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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