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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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合法,超出属于高利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每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民间借贷合同构成高利贷,无效。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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