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黑龙江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56.5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3.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10.7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91.2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535元(2010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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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数额计算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计算方法说明。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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