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2、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大概判处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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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新盗窃量刑标准为:1、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盗窃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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