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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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拘束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做出该裁决的仲裁庭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决,以维持该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该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当事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裁决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具有执行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限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执行力使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
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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