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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罪根据哪些司法解释

2022-11-13 13: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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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3 回复

专业分析:

伪造证据罪,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于伪造证据罪,有明确条文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中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外,还在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使用了“毁灭”。对这两处“毁灭”应作同一解释,即不仅包括将证据从物理上销毁或从内容上删除,也包括将证据“隐匿”。刑法中涉及到“伪造”的罪名很多,如伪造货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等。但是由于刑法将变造货币、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故这些罪名中的“伪造”就不包括“变造”。刑法并未规定帮助变造证据罪,对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应作不同解释:第一,如果认为这里的“伪造”不包括“变造”,则对帮助变造证据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无疑是放纵犯罪,难以令人接受。第二,帮助伪造证据也好,帮助变造证据也好,其行为性质没有根本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当,同样会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严重侵害。所以将“伪造”作广义理解也符合刑法设立该规范的目的。第三,作广义的理解可以使刑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犯罪现象做出反应,弥补刑法规定的缺陷,维护刑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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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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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合同界定: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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