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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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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