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以下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4、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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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条件如下: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3.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 4.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5.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当事人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诉讼撤诉所需要的法定条件包括:提出明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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