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
针对借款人在11年7月借了我三万块钱跑了好久,我可以随时起诉担保人归还本息吗,利息2.5%是在借据上写的是合法的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首先这两者在法律上不会有直接关系。因为你在这里面的关系应该不是一个作为一个中间人关系。你是分别与两个人,发生了两笔的债务关系。其次这两次借款都是属于债主与债务人的关系,只不过,你在这两个债务关系里分别充当了债主与债务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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