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三个原则:第一,确定家庭共同财产范围,这是分割的前提,应将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分离出去;第二,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不是家庭共有人的不能分得共有财产;第三,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对家庭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可适当多分。 具体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有如下三个办法。 一是实物分割。即对家庭共同财产,按实物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 二是变价分割。对于某些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或共有人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的财产,可变价出卖,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是作价补偿。对于某些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以将该物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其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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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
《民法典》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照顾的子女以及无过错一方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的所有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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