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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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者路人可以拨打110或者122报警电话。根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既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通知你去协商,如果你不去这个事情是无法协商的,也没办法处理的,你迟一点晚一点都是要去的,不如早去事情早一点解决。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关的行为人不清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所以了解正确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时获得救助就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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