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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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有: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以及能够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到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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