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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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以下情形假释会被撤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新罪的性质和形式,无论犯罪行将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犯新罪,且新罪在起诉期内,也应撤销假释;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前罪判决后没有判决,不超过起诉时效,无论其性质,应判处什么刑罚,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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