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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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标准:父母固定工作的,标准是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乘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限计算出的总额,父母无固定工作的,标准是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乘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限计算出的总额。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的抚养费,具体费用和支付期限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协商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故也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条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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