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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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给受伤职工本人发放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这七个月的工资应当是一次性支付的。如果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法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或者是受伤职工本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企业应赔偿该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的赔偿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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