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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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子拒付孩子抚养费的处理方式:如果双方就抚养费协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强制执行。如果双方就抚养费起诉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后男子拒付孩子抚养费的处理办法: 1、如果双方可以就抚养等相关问题再次达成协商的,可以进行协商;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请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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