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这种情形下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能再次生育: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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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种属于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情形。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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