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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3-03-19 1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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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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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市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储备。第二条,所以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已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其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师兄,随意殴打他人的我。随意殴打精神病人,谈及人流,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争议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大用药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提供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就其他人三人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务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对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行为认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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