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照以下6个赔偿处理流程处理: 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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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对方应当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赔偿金,其一,残疾赔偿金,其二,死亡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造成财产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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