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劳动合同上可以不需要写明,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当然如果写上也是可以的(必须要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法律法规抵触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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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如果单位在劳动节当天不放假的,至少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报酬;如果是在劳动节的其他休息日不放假且不安排补休的,则至少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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