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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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以下特征: 1、由交管部门指派两名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交管部门应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调解达成的协议依靠双方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等。
道路交通事故中路的范围: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领域。例如广场、大学校园、停车场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且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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