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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参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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