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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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或者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承租人转租出房屋的,为合法转租。所以在有效的租赁期内取得出租人同意后转租的,即为合法的转租。
房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或者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承租人转租出房屋的,为合法转租。 这种情形下虽然为合法转租,但是如果转租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的,超期部分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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